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向前推移,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介入监督,从而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保证作用,增强经济活动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4号令和湖北省教委《关于对重要经济事项实行事前审计的通知》(鄂教委〔1996〕013号)文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包括学校及所属院、系、处、室、部、集团、公司等单位的重要经济事项。
第三条 实行对主要经济事项事前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减少领导决策失误和严重浪费的现象,促进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对重要经济事项实行事前审计和介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需要审签的项目
1、各项基建工程、网络工程、三十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工程、环保工程等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2、批量购置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各种设备、家俱、图书资料、药品、医疗器械、各类器材、低值易耗品等各种经济合同(协议书);
3、学校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需要介入的项目
1、重大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工程的标底制作,特殊材料的市场调查等;
2、单台(件)在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含列入基建工程的设备)、二十万以上的房产购置、转移、拆迁、报废;
3、基础隐蔽工程的测定,重大项目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工程项目的验收,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建议;
4、其它需要事前介入的项目。
第五条 事前审计工作程序及要求。上述需要进行审签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草拟合同并征得乙方认可后报送审计处审签,方能形成正式文本,同时将附本报送审计处备查。
第六条 主要经济事项事前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应纳入事前审签的项目,而未按程序办理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款项支付或报销手续。
第八条 凡未经事前审签而办理的经济事项,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审计处应增强服务意识,优质、高效地完成每一个事前审计项目。如审计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作好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同样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提高对开展事前审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监督,配合学校全面开展事前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已经校务会研究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