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中南大政字(2003)118号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上传时间:2006-03-07  查看次数:167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责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来促进学校管理层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四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4、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项目;

5、其它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立项时要考虑的几点因素:

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要考虑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资源的可用以及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2.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在主管处长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审计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成员名单;

(六)审计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内容: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件、合同、协议等;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编制审计方案

(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具体审计目的;

2、具体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

3、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4、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对重要事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报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五)环境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核法;

(二)观察法;

(三)监盘法;

(四)询问法;

(五)函证法;

(六)计算法;

(七)分析性复核法。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重要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依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同时,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考虑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审计处长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结后1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由项目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一并报送审计处长审定。审计处长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审计处实行三级复核、审定制度,除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根据以形成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再由分管处长进行复核后,报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召开处务会研究审定,最后由审计处负责人签署审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经审核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组长书面注明原因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其审计组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长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已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当在10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处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后,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审计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工作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学校领导及被审计单位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对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在上级机关未对其进行变更前被审计单位必须给予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和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的评价意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七)校长授权所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国家、上级机关、本校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或建议,一般不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

〔一〕审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意见、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机构。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四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就应开始进行,责任人为项目主审人。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责任人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审计规程实施办法》(中南大审字〔2000〕第04号同时废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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