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办法

中南大政字[2001]92号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上传时间:2006-03-07  查看次数:167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廉洁勤政工作,保证法律、政令的畅通,严肃校纪校规,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册的教师、干部、工人(含全民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开除留用察看最长不超过二年。距退休年龄不满一年者,一般不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经受到人民法院管制以上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尙能改正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利用授课、讲学机会或在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影响不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影响较大,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对剽窃他人成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贪污、贿赂以及在各项公务活动中收受(赠送)礼金(红包)、礼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1000-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价值累计在2000-5000元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金额不足2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达2000-5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金额达5000-10000元的,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四)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肆意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者,视金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工作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给学校的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情节较轻,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较重,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情节严重,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索取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后,其工资、岗贴、津贴等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院和学校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以行政的名义提出处理意见,交校监察处审核,报校务会议批准;

(二)给予机关部、处(馆、室)等部门和群团机构的工作人员处分,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与机关党总支协商一致后,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交校监察处审核,报校务会议批准;

(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行为,分别由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校监察处审核,报校务会议批准;

(四)严重的违纪行为和处级干部的违纪行为,由校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议批准。

(五)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主要事实清楚的,学校可以先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若在组织调查前,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者,可以减轻处理;若在组织调查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二十条  凡涉及本办法以外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集体所有制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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