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审计人员的作用,激励兼职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补充正式审计人员的不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审计人员,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审计处聘请的、熟悉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法规、具有执业资格和丰富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聘用范围应该是校内有相应资质的教师、干部或离退休人员,或校外的同等人员。可以是在职的,也可以是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将由学校向其颁发聘书,并行文分发校内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审计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由审计处组织。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对从事审计的成果,可作为晋级、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报 酬
第七条 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时,按每审计一个工程项目的核减工程造价的5%提取审验费,其中该项目审验费的65%支付参与审计人员的劳务补贴费,35%留审计处公务经费开支。
对财务收支、年度会计报表、经济效益、干部离任等其他有关事项实施审计时,由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经济业务情况的多少合理核定工作量,对参与的兼职审计人员支付的劳务补贴费,可按照核定的工作量减去专职人员的工作量后,参照学校超教学工作量教学课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计付报酬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审计干部行为规范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兼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与被审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通风报信、诬陷他人、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