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保证学校依法筹集教育事业经费、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完整、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工作岗位个人四级责任人分别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四级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对外投资及投资收回、对外举债及偿还、基建投资与布局、筹资渠道与支出结构、财经制度的制定以及颁布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论证与咨询,为学校最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学校对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在“分级管理”原则下,校长授权分管校长审批的,由分管校长负责审批;分管校长授权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学校对经济活动所引发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包括:统一学校财经政策、统一学校财务计划、统一学校财务制度、统一学校资源调配、统一学校财务会计业务。集中管理包括:财权集中管理、财务制度集中管理、会计事务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学校经济资源的资金数额变动,由学校财务处行使职权负责管理,对财务管理结果负责。
第七条 学校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经济资源的数量变动,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行使职权负责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重大经济活动所引发的财务收支及结果和各级经济责任,由学校审计处行使职权进行内部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学校对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年度财务收支实行“总量控制,分口切块”的强硬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以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内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正常有序的执行与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禁止非程序化或超职权处置任何经济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分级管理的经济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与执行。
第二章 四级经济责任制
第十三条 校长一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的权利与责任:
1.审定学校制定和颁布的各项经济政策与财务规定,并对所颁布的经济政策和财务规定负责。
2.担任学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或提交党委研究后决策,并对结果负责。
3.对学校一切财务收支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4.执行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并对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结果负责。
5.对二级经济责任人(各分管副校长及其他分管校级领导人)授予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其应负的责任,并对授权和规定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6.对学校财务机构的建立与撤销以及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和提请学校党委通过并对所提意见的结果负责。
7.对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8.代表学校对外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授权他人代签并对合同的结果负责。
9.依据二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因失察、过错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大小对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审核并对所提交的处理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二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的权利与责任
1.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和提出供学校最终决策的参考意见与方案,并对所提参考意见与方案负责。
2.参与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会议和提出学校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3.参与学校年终决算方案的制定或对年终决策提出建议并对所提建议负责。
4.在校长授权前提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经济活动作出决策并对决策负责。
5.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授予所分管的二级单位的三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审批权限和规定其应负的责任,并对授权和规定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6.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因未履行三级经济责任制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三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的权利与责任
1.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
2.建立本单位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的可靠性与科学性负责。
3.审批本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的综合定额经费的相关支出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4.担任应由本单位执行和完成的重大经济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对该项目的最后结果负责。
5.依法代表学校组织收入并对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6.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学校资产制定管理办法并对资产的完整性负责。
7.对本单位岗位责任人违反岗位责任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所提处理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岗位四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的权利与责任
1.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自主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2.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拒绝完成违反经济责任制的有关经济活动并对这种行为负责。
3.结合本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提出修改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建议与意见并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负责。
4.使用本岗位工作所需的设备与资产并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第三章 经济职能管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财务处经济责任制
1.财务处处长为财务处经济责任制责任人。由校长授权处理学校各项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2.受学校委托统一制定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实施。
3.负责制定财务处全员岗位责任制并贯彻实施。
4.负责制定学校本年度预算并提交校务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后上报教育部批复。
5.负责将教育部批复的学校本年度预算层层分解并分别向校长、各分管校长、二级单位提供相应预算控制数以便各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控制与执行预算。
6.受学校委托分别向相关二级核算单位委派财会人员并实施行政与业务管理。
7.负责对全校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8.负责对学校日常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进行管理并以岗位责任制方式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各岗位工作人员。
9.负责建立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以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10.负责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11.负责建立科学的审批制度以保证学校各类收入与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经济责任制
1.资产管理处处长为二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全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对全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负责。
2.负责建立全处全员岗位责任制,做到各项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3.负责建立资产采购、建设、维护、调拨、报废等各项管理办法,保证资产从添置到废弃管理有章可循、程序科学。
4.负责建立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保证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明确使用者和保管者应负的责任。
5.负责建立科学的实物核算体系,保证实物资产数量安全和金额的准确并与财务处价值核算结果相符。
6.负责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并保证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和合理的经营效益。
7.负责建立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确保学校资产账实相符。
8.负责建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保证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并获得相应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基建处经济责任制
1.基建处处长为基建处二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受校长委托管理国家和学校决定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并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与成本负责。
2.负责建立全处全员岗位责任制,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具体工作责任到人。
3.负责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规定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与应付责任并考核其工作结果。
4.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权力与责任并考核其工作结果。
5.负责按学校授权和规定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保证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6.负责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支付办法,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7.负责建立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客观性、严肃性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8.负责建立严格质量监控制度和项目验收制度,确保完工建设项目质量优良。
9.负责建立科学严密的《基建处全员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经济责任制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一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以文件方式授予二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处理经济事项的权力,二级经济责任制负责人以文字形式授予三级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处理经济事项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及时向各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提供其权力范围内的年度预算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各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进行年度工作结果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各级经济责任制责任人的工作业绩或工作过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各级责任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制定与学校经济责任制相适应的奖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制定与岗位责任制相适应的劳动劳动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经济责任制的解释权属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经济责任制随学校实际发展变化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经济责任制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