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及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严肃党纪政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积极推进学校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的原则;坚持严格执法,违纪必究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校、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他们对各自责任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含党政职能部门,下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书记负责管好党委常委和校级领导干部,并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常委和校领导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管好分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并经常检查、督促、指导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党委、行政报告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处级党政一把手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干部协助主要领导并负责管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落实的责任。
第八条 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业务管理的实际,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和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央重申和建立的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招生、基建、后勤和校产开发经营等工作的监督。
(三)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主管和分管部门及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选拔任用程序,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校党委、校行政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校内各单位和校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专项工作分工
第九条 校党委、校行政与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人财物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制定相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由纪委负责。思想教育工作,由宣传部和组织部负责。
(二)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庆典工作,规范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三)干部的选拔、任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登记工作,由组织部负责;
(四)职称的评定及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由人事处负责;
(五)财务资金安全、管理、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
(六)各层次招生和就业分别由研究生部、学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物资设备的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八)基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招标由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基建处和后勤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严控公费出国(境)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审计处配合;
(十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纪委、监察处在各专项工作中,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笫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校纪委、监察处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班考核。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既可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纪委、监察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各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机关部处、室及群团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写出专题报告报送纪委、监察部门。(校党校领导报送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各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机关部、处、室等报送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甚至本人参与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等项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校级党政领导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报上级领导或上级纪委追究责任;处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规定,由校党委、校纪委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在责任追究中,对于认错态度不好或知情不报的,可酌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机关部、处、室及群团组织,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要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