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规范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审计处全面贯彻执行,真正做到“廉则威,清则明,公则正”,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统一审计处全体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自律的教育。不断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首先处级干部应带头做到“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以更好地适应新世纪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审计处全体干部应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搞好本职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凡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同时还应负保密的责任。
第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应做到“八不”:不介绍工程队、不推荐产品、不说情、不通风报信、不接受被审单位宴请、不受礼金、不受礼品、不参加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娱乐。
第四条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各级干部都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尽职尽责,切实负起责任来。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项目在决定前必须事先通知主管领导,待同意后执行,一时不能通知的,承办后应及时报告。因未报告造成重大失误,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事项审计时不得无故拒绝或隐瞒不审。不报告或压制不查或拖延时间造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发生矛盾,影响工作的开展和审计部门形象的,有关审计干部应受到责任追究。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涉及重大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必须经处办公会集体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做出决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到审计工作的始终。
第七条 审计处全体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南大党字[2000]第072号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中南大审字[2000]第03号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审计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办法》,如违反以上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违纪责任。并且同时按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