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学校所有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5、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6、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负有保密责任;
8、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2、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住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3、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4、不受贿、索贿,收受礼金、礼品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5、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行为规范和纪律,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